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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欺幫助犯的預見可能性

  • 作家相片: 大頭
    大頭
  • 2024年10月21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「為什麼借個帳戶就變成詐欺跟洗錢的幫助犯了?」

「我又不認識詐欺集團,怎麼會變成共犯?」

「我沒有想那麼多...」


「天下哪有這麼好的事,提供帳戶就可以換錢喔」

「你沒看新聞嗎?現在詐騙集團這麼多」

「你跟對方又不認識,隨便給他帳戶,應該可以預見到會被拿去利用吧?詐騙集團用你的人頭帳戶騙別人錢,警察要怎麼抓到真正的犯人?這不是幫助什麼是幫助?」


當你費心跟被告解釋完什麼是洗錢,什麼是人頭帳戶,以及詐騙集團會怎麼使用你的帳戶後,被告說了一句:「我聽不懂,到底為什麼這樣就算幫助?洗錢是什麼意思? 我知道有詐騙集團阿,但是我只是想說我帳戶又沒有錢,詐騙集團沒辦法騙我,我提供帳戶的時候真的沒有想到。」這時候法官會怎麼想?


如果對方是大學畢業,法官大概會想說:你在乎攏我嗎?這麼簡單的道理你會不懂?你一定可以預見會有這樣的結果發生的啦。

如果對方是3歲的小朋友呢(p.s.14歲以下的人刑法是不會處罰的)? 法官大概會想:這個概念對你的確是太難了。


那,如果對方是打零工,學歷只有國中畢業的成年人呢? 法官也許會想:現在新聞媒體這麼發達,你沒念書一定也看過新聞,所以你應該可以預見。或是法官也許會想:你只有國中畢業,平常也沒在吸收新知,也許你真的想像不到。


所以到底要怎麼判斷被告提供帳戶的時候,到底有沒有辦法預見帳戶可能被拿去做不法用途呢?

答案是要綜合行為人的智識、經驗,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、生活經驗、教育程度,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判斷才行。


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6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有蠻詳細的說明:

「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,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:『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』;第2項規定:『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』。前者為確定故意(又稱直接故意),後者為不確定故意(又稱間接故意),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。故意包括『知』與『意』的要素,所謂『明知』或『預見』其發生,均屬知的要素;所謂『有意使其發生』或『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』,則均屬於意的要素。不論『明知』或『預見』,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,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『使其發生』或『容任其發生』之強弱程度有別。直接故意固毋論,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,而基於此認識進而『容任其發生』。主觀認識與否以有『預見可能性』為前提,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『知識』及『用心』,蓋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,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識的前提下,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的狀態,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。至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,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、經驗,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、生活經驗、教育程度,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判斷。」


另外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41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:

「被告雖係碩士畢業,曾於高中擔任心理諮商教師,惟於案發時已將近70歲,且退休多年,與社會並非毫無脫節。…況且揆諸目前實務,詐欺集團詐欺手法日新月異,縱然政府、金融機構廣為宣導,並經媒體多所披露,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,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、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,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。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,進而交付鉅額財物,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,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,誠非難以想像,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,遽推論此等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、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,遑論被告於本案根本未交付帳戶之提款卡、存摺及密碼,其戒心更低於交付帳戶資料之人。是檢察官僅以被告已成年、高學歷且有工作經驗及精神心智狀況正常等客觀條件,對不合理之報酬,當無合理信賴可言等節,即遽認被告有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實屬速斷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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