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年齡相關的車禍違規責任
- 大頭
- 2024年9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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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:2024年10月29日
最近台灣的社會不太安定。
青少年車禍肇事的新聞引起了極大的關注。車禍後的責任,無非就三個面向:罰單(行政)、刑責(刑事)以及賠償(民事),不同的年齡,在不同的法體系裏面有不同的規定。

另外值得注意的是,80歲以上老人的刑事責任,可以減輕其刑。
台灣預估2025後65歲以上人口會到達20%,邁入超高齡社會。
因應於此,台灣開始實施駕照的換照與管理制度,年滿75歲以上老人須接受認知測驗,進一步資訊的可以參考公路局的網站:https://www.thb.gov.tw/cp.aspx?n=169
參考法條:
民法第187條第1項: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。
民法第13條:「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
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。」。
民法第 221 條:「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,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。」。
民法第184條:「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。
刑法第 18 條:「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
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滿八十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」
行政罰法第9條:「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
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予處罰。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處罰。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」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 85-4 條:「
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,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