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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拒絕提供行車紀錄器嗎?

  • 作家相片: 大頭
    大頭
  • 2024年10月22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雖然平常跟老公在家裡常常是他玩他的電腦,我看我的廢片,半句話都沒有,但是在車上一起通勤上班的時候,我們兩個是話很多的。常常無聊講幹話,也會開不合時宜的黃腔。

有一次講完幹話兩個仁自己笑得很開心的時候,前方差點發生擦撞。

老公:「挖靠如果發生車禍會錄到完整的事發經過」。

我:「然後你去跟前面那台說欸,我們有畫面,賣你500塊。」

老公:「你確定,剛剛我們講得那些話,提供出去很丟臉欸。」

老公:「欸可是可以拒絕提供嗎?」


對欸,像我這種幹話滿滿的人,萬一哪天發生車禍的時候,剛好有兒童不宜的話題出現,為了維護微小的羞恥心,可以拒絕提供給警察嗎? 

好奇寶寶老公繼續問下去:「那如果我現在就是肇事者,我發現是我的錯,我也可以拒絕提供嗎?」


結論,基本上是可以拒絕提供的。因為這基本上是私人財產,然後如果你本身是肇事者,可能還有一點不自證己罪的問題。


雖然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條第10條,會調閱監視器或行車紀錄,但是這條是否就賦予警察強制蒐證權利?看起來並不是那麼直接。

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10 條:「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,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、蒐證、詢問關係人,據以分析研判:一、事故地點、通向、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。二、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。三、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、車損傷之痕跡、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。四、事故當事人、車輛位置及形態。五、事故過程中之人、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。六、監視器、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。」。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4 號民事判決就是有一方拒絕提供行車監視器,導致事實無法被釐清的狀況。這案拒絕提供的對象是原告,因此被告的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,雙方鬧上法庭。


另外包括附近商家或私人的監視器,警察雖然會調閱,或是詢問商家或私人可否提供,但是基本上那一樣屬於私人財產,商家或私人監視器是可以拒絕提供的。


對判決原文有興趣的可以自己來看:https://reurl.cc/g6A9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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